建筑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浏览量:283 发布时间:2017-10-10
1、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2条的规定,勘察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包括:
(1)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2)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2、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3条的规定,设计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包括:
(1)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2)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分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3)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4)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热点信息推荐![]()
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 [2020-7-10]
北京住建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复工 [2020-3-20]
钢结构一级资质可申报总承包一级! [2020-3-20]
北京住建委: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复 [2020-3-19]
”疫情期间“建筑资质到期怎么办? [2020-3-19]
2020年哪些情况下资质会被注销 [2020-3-18]
住建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 咨询 [2020-3-18]
北京住建委:关于发布《幕墙专业工 [2020-1-20]
商务资质网恭祝:您和家人鼠年大吉 [2020-1-20]
北京住建委:关于按房改政策出售公 [2020-1-19]